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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江非法捕鱼 被判买万尾鱼苗放生
时间:2020-05-22 12:59:46   来源:
 

5月21日下午,在顺庆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涉嫌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违法行为人秦某、邹某将购买的万余尾鲫鱼苗放入嘉陵江。据了解,该案是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以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方式处理的水产资源类环境刑事案例。

  2020年3月9日,秦某、邹某二人在禁渔期利用可视捕鱼钓竿在嘉陵江小龙水电站附近水域捕鱼。期间,秦某捕获鲤鱼一条,重7.46斤,邹某帮助其收获该鱼。之后,二人继续捕鱼,被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工作人员当场挡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条文,二人被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二人的行为对国家渔类资源和嘉陵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遂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修复生态。

经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渔业经济损失。认识到错误的秦某、邹某二人决定,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前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在嘉陵江放流万余尾鲫鱼苗。

每年3月至6月是禁渔期,为保护好嘉陵江水域渔业资源,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顺庆辖区天然水域的监管、巡查,全面落实辖区禁捕禁渔工作。今年3月以来,区农业农村局共出动执法车船90余次,执法人员380余人次,查处违法销售电鱼工具案件1起,查处禁渔期非法捕捞案件12起。(顺庆全媒体记者   赵效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h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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