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上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对吴某、陈某等7名被告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宣判,这是高坪法院审结的南充首例因破坏环境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公益诉讼案。
2015年2月,被告人吴某、陈某、岳某1与吕某、王某、唐某、屈某商议共同投资,合伙租用岳某1的采砂船,经营河道采砂生意。实际经营中,由被告人吴某、陈某、岳某1负责经营管理,吴某负责码头的生产,陈某负责开采出来砂石的销售及账务管理,岳某负责采砂船的维修。被告人吴某、陈某、岳某1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中坝村)嘉陵江河段内进行开采并出售。
截止2016年6月,被告人吴某、陈某、岳某1等人共计非法采挖石子616船,销售的石子108500立方米,被告人还采挖了河沙16440立方米,共计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559580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陈某、吕某、岳某1、王某、唐某、岳某2等人共同投资,在禁采区非法采砂,该河段属省级鱼类种质资源保护区。截止2016年6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非法采砂,其河道采砂行为破坏嘉陵江水生态环境,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492571.6元。
高坪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严格审判程序并经审委会研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撤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3000元;三、被告人岳某1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四、禁止被告人吴某、岳某1五年内从事采矿相关行业工作;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陈某、岳某1、王某、唐某、吕某、岳某2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559580元、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492571.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因本案支付的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220000元;六、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陈某、岳某1、王某、唐某、吕某、岳某2在南充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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