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南部县法院公开集中审理1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对涉案的21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18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适用缓刑,另外3人被判处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0年5月至6月,周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等共计21人在禁渔期内,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国家禁止使用的“地笼网”或内网目小于6cm的刺网大肆在该县长江支流嘉陵江、西河等天然水域进行捕捞,严重破坏水产资源。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21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的具体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赵理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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